第35章 我方认为:陈志的死亡不该归责于被告人!本案属于异常因素介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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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警带到了法庭之上的於莹站在了证人席,等待着审判长陆川的指示。
陆川看着於莹,翻到了相应的材料,说道:“还请坐。”等到於莹坐下之后,他继续说道:“还请你简单的介绍一下你的身份信息吧。”
“审判长,我叫於莹是京海市人,今年24岁,现在在汉东政法大学读研究生。”本身便是刑法方向的研究生,於莹对这些流程可以说一清二楚,简单的便将自己的基础信息告诉给了合议庭。
“作为证人,你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有意作伪证或者藏匿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知道吗?”
於莹点点头,“我清楚了,法官。”
随后书记员拿着保证书让於莹签着名字和按手印,在相关手续完成之后,陆川对沈夏点了点头,示意其可以进行发问了。
沈夏面朝於莹,询问道:“於莹,简单的向法庭陈述一下当时你为什么会在案发现场吧。”
“当时我正打算买一份早餐,恰巧就碰上了。”
“那你认识被告人吗?”
“不认识。”於莹摇着脑袋。
“好,当时你看到了什么?”
“嗯,当时我让他(崔英捷)给我炒一份炒面时,突然一大群穿着制服的人就过来了,他们上来就搬他的车子。”
“因为我的炒面还没有给我,所以我就一直在旁边看着,看能不能把炒面给我。”於莹说着都有些不好意思的笑了。
“那当时,穿着制服的人有没有问被告人有没有相关营业执照,他们有没有出示相关身份证明呢?”
“我记得没有,因为他们一上来就要搬车子。”
沈夏随后又询问了有没有出示相关处罚文书、扣押清单,於莹的回答都是没有。
“当时崔英捷有没有和他们说什么呢?”沈夏一边翻着页,继续问着於莹。
“说了,在求他们不要带走他的车子,这车是他借钱买的,不能带走之类的。”於莹回忆了一下,她只记得当时说话的大致含义了,具体讲了些什么她现在无法一一复述了。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於莹的询问到此。”
沈夏在自己资料上做了个记号。
“还请法庭将证人於莹带下庭。”
在於莹被带下庭后,沈夏按照自己的准备,要求本案相关证人继续出庭作证:“审判长,我方要求第二名证人杨程出庭。”
杨程,当时在场的工作人员之一,也是他打的120,并且坐上救护车和本案受害人一道前往着医院,他对陈志送往医院的这段时间更为熟悉。
这也是沈夏为什么在开庭前强烈要求法院务必让杨程到庭接受询问,而不是仅仅只提供证人证言,最终法院同意了。
就像刚才於莹出庭一般,在走了一遍流程之后,杨程看着沈夏,听着对方的问题。
“在陈志受伤后,是谁打的120?”
“是我打的。”
“还记得时间吗?”
“是在早上的八点半左右,应该快九点了。”
快九点了,这已经快过了京海市的早高峰了,沈夏随即继续就时间节点进行着询问:
“那救护车大概是什么时候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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