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追车还是追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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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接下来所出示的是当日在现场的工作人员苏鹏的证人证言。”韩向东看着手中的材料继续进行着举证,“苏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当时案发的情形。”

“当时我们正在正常的执法,在将一辆违规的摆摊的三轮车扣押之后,我们正准备离开时,一个女孩先是喊住了我们说我们这么做不对,随后我们就看到崔英捷跑了过来,不知道从哪里拿出了一把刀,在我们面前挥舞着。”

“我们让他放下刀,有事情好好说,然后我们就看到队长受伤了。”

韩向东念完了现场一位工作人员的证言,其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证明当时被告人崔英捷追上来就是为了追杀。

听着公诉人念着苏鹏的证人证言,沈夏靠在椅背上翻着和韩向东手中相同的材料,摇摇头,丢在了桌上。

这位证人的身份太特殊了,证据效力是存疑的。

沈夏当即质问着这份证人证言的效力:“还请问公诉人,苏鹏是什么身份?”

证言本就是一个主观的东西带有倾向性,再加上苏鹏和受害人是同一单位的同事,其倾向性无疑更大了,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沈夏质疑的重点。

韩向东也马上回应道:“苏鹏是现场的目的者,其所作的证言效力不会因为他的身份而失效,其具备可信度,可以作为本案的参考依据。”

沈夏当即向陆川申请着:“审判长,我方要求申请证人苏鹏当场出庭核对。”

陆川听完沈夏的问题后,当庭予以了拒绝:“证人苏鹏因为需要工作的原因并未能够出庭,就辩护人所质疑的效力问题,本庭将综合全案予以考虑。”

见申请被驳回,沈夏也并不气馁,刑事辩护本就如此,继续说道:“通过刚才证人苏鹏的证人证言,可以确定一个事实那就是被告人崔英捷在第二次追向城管人员时的目的是为了要回他的车辆,想在车辆被拉走之前,最后再争取一下,是为了追车,而不是为了追杀。”

“并且从崔英捷先前的供述中便可以看出,他在追上城管人员之后,第一时间是恳求他们把车辆还给他,而没有采取任何过激的行为,当时崔英捷手中也根本没有凶器。”

“审判长,我方说完了。”

随后,韩向东继续举证。

“审判长,我方接下来所出示的是现场工作人员执法仪器的录像,继续证明本案的犯罪过程。”

随后,韩向东将一个U盘递给了书记员,让其播放着。

……

……

“快,快打120。”

录像在这里便结束了。

在现场的录像播放完毕后,韩向东开口道:“审判长,视频资料证明了,在案发当天光明区城市执法大队在正常执法时查处被告人的无证经营行为时,被告人先是持刀阻碍着工作人员的正常执法行为,又在工作人员将其所使用的三轮车带走时,崔英捷继续阻碍执法,并且最终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陆川随后询问着被告人崔英捷对此有什么不同的意见:

“被告人对这份录像有什么意见吗?”

“有的法官。”崔英捷肯定的说着,按照沈夏的教导,他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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