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章 【格拉姆斯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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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姆斯律(Codex of Glamis)

——以领主、圣灵及先祖之名敕令颁布,纪元帝国历2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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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民与权利】

生命与劳作权:

凡效忠领主之自由民,享有耕作、贸易及合法自卫之权。

农奴服役满二十载,且无叛逃或渎职者,可向领主申请赎身契,以三年内缴纳十倍年贡为赎金。

庇护义务:

领主须于城堡内设“议事厅”,凡遭不公迫害者,可携证据入内申诉,领主须于七日内裁决。

战时,领主须开放地窖与谷仓庇护妇孺,违者剥夺其采邑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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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产出】

三圃轮耕制:

全境农田按“粟-稻-休耕”划分,休耕地允许平民采集野物,违者罚没三日劳作。

开垦荒地者,首年免税,后四年免半税,所获木材半数归领主。

矿业特许证:

发现铁矿、盐矿者,可获领主颁发“掘石令”。首年享矿产收益五成。后九年享矿产收益之三成,余者归领主。十年后矿产归公,永久享矿产收益半成。

矿产归公后,矿工若因塌方致残,领主须供养其家族至幼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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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秩序】

审判庭:

民事纠纷由领主、司铎及行会代表共审,重大刑案需传唤至少三名证人。

凡判决死刑者,可请求“神意裁判”,但需缴纳十枚帝国金币作审判费。

(神意裁决:通过向七位正神祈祷,得到对受刑者最后判决的启示)

血债与赎罪:

过失杀人者需向死者家族支付“血钱”(按死者年收入十倍计),并服苦役三年。

蓄意谋杀贵族者处绞刑,尸身不得入坟地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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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与防卫】

卫兵团:

服役期满一百二十日的自由民,可选择加入卫兵团。卫兵团提供武器、口粮、周薪,并统一分配住房和田产。

卫兵服役三年后可复员,并永久享有卫兵优待。

征召令:

自由民每年需服役四十日,自备武器。农奴可缴纳“盾牌税”(每户年收成之十分之一)免役。

战时缴获战利品,五成归领主,三成分赏士卒,二成抚恤阵亡者遗孀。

城防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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