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章 【格拉姆斯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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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姆斯律(Codex of Glamis)
——以领主、圣灵及先祖之名敕令颁布,纪元帝国历2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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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民与权利】
生命与劳作权:
凡效忠领主之自由民,享有耕作、贸易及合法自卫之权。
农奴服役满二十载,且无叛逃或渎职者,可向领主申请赎身契,以三年内缴纳十倍年贡为赎金。
庇护义务:
领主须于城堡内设“议事厅”,凡遭不公迫害者,可携证据入内申诉,领主须于七日内裁决。
战时,领主须开放地窖与谷仓庇护妇孺,违者剥夺其采邑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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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产出】
三圃轮耕制:
全境农田按“粟-稻-休耕”划分,休耕地允许平民采集野物,违者罚没三日劳作。
开垦荒地者,首年免税,后四年免半税,所获木材半数归领主。
矿业特许证:
发现铁矿、盐矿者,可获领主颁发“掘石令”。首年享矿产收益五成。后九年享矿产收益之三成,余者归领主。十年后矿产归公,永久享矿产收益半成。
矿产归公后,矿工若因塌方致残,领主须供养其家族至幼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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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秩序】
审判庭:
民事纠纷由领主、司铎及行会代表共审,重大刑案需传唤至少三名证人。
凡判决死刑者,可请求“神意裁判”,但需缴纳十枚帝国金币作审判费。
(神意裁决:通过向七位正神祈祷,得到对受刑者最后判决的启示)
血债与赎罪:
过失杀人者需向死者家族支付“血钱”(按死者年收入十倍计),并服苦役三年。
蓄意谋杀贵族者处绞刑,尸身不得入坟地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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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与防卫】
卫兵团:
服役期满一百二十日的自由民,可选择加入卫兵团。卫兵团提供武器、口粮、周薪,并统一分配住房和田产。
卫兵服役三年后可复员,并永久享有卫兵优待。
征召令:
自由民每年需服役四十日,自备武器。农奴可缴纳“盾牌税”(每户年收成之十分之一)免役。
战时缴获战利品,五成归领主,三成分赏士卒,二成抚恤阵亡者遗孀。
城防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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