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我女儿出事了,责任还是我们做父母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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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听到王瑞安的指示后,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孙立看着起诉状开口陈述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方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人向我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五十万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人向我方赔偿精神损害费四十五万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人向我方赔偿丧葬费用五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三项请求合起来共计百万元的索赔,大家旁听席的群众纷纷咂舌。

龟龟,回去就让儿子不要邀请同学来家中玩耍了,这代价也太大了点。

更有甚者已经拿手机给自己对象发着消息:“快让你同事回家,千万别再主动邀请人家来了,咱家赔不起啊!”

孙立还在继续念着:

“本案事实如下:

在2024年7月13日,被告人作为原告人女儿即本案受害人黄佳佳的好友,其在明知黄佳佳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黄佳佳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黄佳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理应承担责任。”

“被告人身为邀请人,其在明知黄佳佳心情不好,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而未能够及时予以安慰,并阻止意外的发生,其具备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还请贵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孙立向审判席点了点头,结束了自己的发言。

在对方发言完毕后,沈夏则是看着电脑屏幕,伸手扶了一下滑到鼻梁上的眼镜。

双方的碰撞,现在才开始。

在审判长王瑞安的指示下,沈夏开口答辩道: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就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我方现答辩如下。”

“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二、就原告方索赔行为,对被告人声誉及日常生活所带来的严重影响,我方现提出反诉。”

“反诉请求如下:

1.要求原告方赔偿我方名誉损失费一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不短于七日时间。

2.就黄佳佳跳楼行为给被告人心理所带来的创伤,我方要求原审原告人赔偿我方精神损失费五百万元!”

呆住了,旁听的群众都呆住了。

欺天啦!你一个被告比原告还霸道,这还是打官司吗?这还是大家所熟悉的被告吗?

不管结果如何,坐在被告席的这位年轻律师都给众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旁听席的杨浅格外的兴奋,对啦,对啦,一切都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念完一页,沈夏右手在电脑上翻着页,顺便抬头瞧了眼原告方,嘴角微微上扬着。

精神损失费,谁都会喊嘛,至于给不给又是另外的事情了。

孙立立刻举起了手,要求发言。

王瑞安见沈夏没有提出异议,让孙立说着。

“审判长,对方刚才所提起的反诉与本案案由属于不同事实不存在牵连关系,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反诉要求相悖,还请当庭驳回!”

反诉,这个经常能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听到的专业术语,其指在诉讼活动中被告针对原告所提出的诉(本诉)所提起的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条件有很多,但是其中最重要一点便是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即两者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存在联系。

沈夏像是没有受到对方影响一般,按照自己的节奏进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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